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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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