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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年0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四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四十五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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