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服务
Product service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重要通知 监管文件 返回顶部